7.资本运作在中国的合法性:qq:1357544911
7.资本运作在中国的合法性:qq:1357544911
7.资本运作在中国的合法性:
从现象上看:
任何事物都是先有行为后有法律。可以参照同样属于虚拟经济范畴的股票市场的立法历程——上世纪80年代,国内首先将股票放在当时的“特区”深圳来试点运行,当时普通百姓都接受不了,甚至引来了一些批评,小平同志的“白猫、黑猫,抓住老鼠才是好猫”给了一个方向。到1990年底深沪两市相继开“所”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一直没有法律约束,有极少数人抓住原始股上市流通的机遇一夜暴富,上海就出了个杨百万;股市急剧升温、股民数量暴增,也有人仅仅因为6500元的损失而上吊;甚至出现了1992年8月10日深圳抽签表舞弊事件。于是当年10月份证监会成立;1993年4月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股市加以规范和引导。 在这之前股市运作就处于一段法律真空状态无法可依,你说那时炒股谋利是违法还是合法?。。。。。
从法理上看:
在明文法体系中,对事物立法的必要性在于:某个事物要发展但又存在明显的违规操作途径就需要立法加以规范(例如上面提到的1992年的股市);或者某个事物要发展但又很容易受到其他一些不法分子的侵犯需要立法给予保护(例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出台)。这两个前提,暂时资本运作行业都不具备。
从现行法规上看
先看《刑法》:现行刑法中没有“资本运作犯罪”的条款;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无名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见资本运作不是犯罪行为。
再看《民法》:现行民法中也没有“资本运作违法”的条款;民法通则55、56条规定——自然人参与民事行为合法应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可见资本运作合法的要件是:18周岁以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为人合格)经亲朋介绍、没有诱惑和胁迫而自愿从事(意思表达真实),操作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内容合法)即可;参与形式属不要式法律行为。
管理部门对这个行业的态度是“允许存在、严格管理、低调宣传、限制发展”,但还没有对其专门立法给以规范和保护。若干年后达到一定规模,一定立法,当然立法仍会坚持“法不溯前”的原则.
QQ:1357544911
从现象上看:
任何事物都是先有行为后有法律。可以参照同样属于虚拟经济范畴的股票市场的立法历程——上世纪80年代,国内首先将股票放在当时的“特区”深圳来试点运行,当时普通百姓都接受不了,甚至引来了一些批评,小平同志的“白猫、黑猫,抓住老鼠才是好猫”给了一个方向。到1990年底深沪两市相继开“所”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一直没有法律约束,有极少数人抓住原始股上市流通的机遇一夜暴富,上海就出了个杨百万;股市急剧升温、股民数量暴增,也有人仅仅因为6500元的损失而上吊;甚至出现了1992年8月10日深圳抽签表舞弊事件。于是当年10月份证监会成立;1993年4月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股市加以规范和引导。 在这之前股市运作就处于一段法律真空状态无法可依,你说那时炒股谋利是违法还是合法?。。。。。
从法理上看:
在明文法体系中,对事物立法的必要性在于:某个事物要发展但又存在明显的违规操作途径就需要立法加以规范(例如上面提到的1992年的股市);或者某个事物要发展但又很容易受到其他一些不法分子的侵犯需要立法给予保护(例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出台)。这两个前提,暂时资本运作行业都不具备。
从现行法规上看
先看《刑法》:现行刑法中没有“资本运作犯罪”的条款;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无名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见资本运作不是犯罪行为。
再看《民法》:现行民法中也没有“资本运作违法”的条款;民法通则55、56条规定——自然人参与民事行为合法应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可见资本运作合法的要件是:18周岁以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为人合格)经亲朋介绍、没有诱惑和胁迫而自愿从事(意思表达真实),操作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内容合法)即可;参与形式属不要式法律行为。
管理部门对这个行业的态度是“允许存在、严格管理、低调宣传、限制发展”,但还没有对其专门立法给以规范和保护。若干年后达到一定规模,一定立法,当然立法仍会坚持“法不溯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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